淘股票2020-08-10 17:03:06 举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三)适当倾斜
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 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 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纳入经办的,由原单位垫付,实际经办后结算)。
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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