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股票2020-06-02 16:00:52 举报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明确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标准,加强职工生育保险经办管理,近日青岛市出台了《关于实施《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可持续运行,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办法规定“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通知》进一步明确,职工在生育前用人单位应为其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期间补缴的月数累计不能超过2个月。
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办法规定的毕业当年度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等其他符合政策人员,《通知》进一步明确,必须持相关材料到各区市社保经办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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