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股票2020-06-12 17:08:36 举报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
一、流产、引产类
(一)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00元。
(二)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标准为400元。
二、妊娠及分娩类
(一)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二)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
享受难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仅限于:
1、臀位牵引术;
2、产钳助产术;
3、胎头吸引术;
4、胎头旋转术。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四)用人单位决定破产关闭或者其它原因解体、撤销前已参保的,在实施破产关闭或者其它原因解体、撤销前已怀孕但未分娩的女职工,只给予40—1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
1、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下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40元;
2、妊娠6个月(24周)及以下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80元;
3、妊娠6个月(24周)及以上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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