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股票2020-09-22 16:52:30 举报
证券代码:002247证券简称:*ST聚力公告编号:2020-063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前期披露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苏州分行”)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起诉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及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墨龙影业有限公司、余海峰和周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本案相关进展,苏州中院已判决美生元归还兴业银行苏州分行本金6,54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律师费损失等,公司及本案其他有关被告对美生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2020年6月30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86)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龙新材料”)于2020年9月21日与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现将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及帝龙新材料为公司提供案外人连带责任保证等情况公告如下:
一、《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聚力文化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的各期付款时间和金额,对借款人美生元所欠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的借款本金6,54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二)如果聚力文化按《和解协议书》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兴业银行苏州分行同意免除聚力文化基于编号11200S418032A00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11200S419059A001《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其它所有义务;反之,兴业银行苏州分行有权要求聚力文化和本案其他被告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还款义务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帝龙新材料同意作为聚力文化全资子公司为聚力文化在《和解协议书》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最高额为6,542万元的案外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限定为《和解协议书》中的本金,保证期间为五年,自《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函》签订之日起算。
(四)兴业银行苏州分行按照《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解除聚力文化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且不得申请法院对聚力文化采取任何新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在本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动转为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之间按本协议执行,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只要聚力文化履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的,兴业银行苏州分行不得要求聚力文化、帝龙新材料履行其它任何义务,也不得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对聚力文化进行强制执行。
(六)《和解协议书》自三方签订且下述条件均已满足之日起生效:1、兴业银行苏州分行取得帝龙新材料出具的《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函》;2、兴业银行苏州分行取得帝龙新材料有权决议机关同意帝龙新材料提供《和解协议书》所涉担保的决议或股东决定;3、聚力文化就《和解协议书》的签署及帝龙新材料提供担保等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同意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裁定。
二、帝龙新材料为公司提供案外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
帝龙新材料于2020年9月21日向兴业银行苏州分行出具了《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
帝龙新材料同意为聚力文化履行《和解协议书》所约定的贷款本金6,542万元的付款义务向兴业银行苏州分行提供最高额为6,542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为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被担保人聚力文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贷款本金;担保期间自《和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五年止。如聚力文化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兴业银行苏州分行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要求帝龙新材料履行本保函下的担保义务。本担保函出具之日不生效,待兴业银行苏州分行与聚力文化、帝龙新材料签订《和解协议书》后,与《和解协议书》同时生效。
三、相关说明
(一)帝龙新材料已就本次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现将该事项予以公开披露,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3.12条的规定。
(二)针对为美生元、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可能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前期已综合考虑有关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预计负债。公司本次按照《和解协议书》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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