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2 10:02 淘股票http://gupiao.southmoney.com/ 举报
赵先生和马小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赵先生的父母出资,全款给赵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长乐路的房产,价值300万元。2011年,妻子怀孕孩子出生,赵先生把马小姐的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上了。2015年, 夫妻之间由于家庭矛盾开始分居,面临离婚,目前这套静安区的房产该如何分割?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该法条对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有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在该法律的背景下,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结婚后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如果夫妻面临离婚,此套房屋该如何分割呢?
律师说法
赵先生和马小姐结婚前,该房屋上登记的只有赵先生一个人的名字,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房屋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人为所有权人。” 该房产当然属于赵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这个时候马小姐并没有份额。
根据婚姻法以及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房屋属于婚前赵先生的父母出资购买的,那该出资行为将完全视为,父母对赵先生个人的单独赠与,该产权归属赵先生一个人所有,父母的份额并没有登记在产权上,视为放弃了主张所有权的权利。
婚后,赵先生把妻子马小姐的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上,赵先生的行为视为对妻子赠与了产权份额,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妻子马小姐由此获得该房屋的产权份额,该房屋从婚前赵先生的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共有房产。
如果离婚,妻子马小姐当然有权主张分割此套房屋产权份额,并且该房屋目前的产权人仅有赵先生和马小姐2个人,赵先生的父母是无权来主张共有产权份额的。既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双方分割按照什么比例?是一人一半吗?
这个问题婚姻法和物权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情况,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也就是说,婚姻法和物权法总体上都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并且推定为夫妻具有均等的份额。但是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可以适当调整出资多一方的比例,由此来体现对出资人的隐性保护,体现一定的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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